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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设立奖励资金 鼓励非公企业吸纳就业

韩海兰 发布时间:2018-08-03 13:34:00来源: 西藏商报

经过半年多的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全面改善,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拓宽企业发展空间、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合理降低税费负担等10个方面制定33条措施,将为促进西藏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据了解,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同比增长65.6%,截至3月底,西藏非公经济市场主体达到22.61万户,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保障西藏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全面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提供税收、就业岗位年均增长1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户数比2015年增长50%以上;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增长质量明显改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比“十二五”末有较大幅度增长;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队伍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

在此基础上,西藏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多证合一+银章联办”新模式,实行营业执照、刻章、银行《开户许可证》联合办理,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零成本注册,公布申报审批事项的办结程序和办结时间,真正实现“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给予市场稳定预期。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全区减轻企业负担督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西藏特色优势资源,支持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建设,吸引非公有制企业向功能区和园区集聚。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给予非公企业同等用地

《若干意见》将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对属重点项目、纳税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规模、新增用地指标上给予政策倾斜、重点给予用地保障。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列入西藏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不含房地产业),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和地质环境治理等领域,给予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应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允许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年限。非公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或建成后无实际生产、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关于工业项目分割转让确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非公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完善企业自建自持办公用房的供地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非公有制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

建设非公经济大数据库 支持企业创造知识产权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全区非公有制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全面摸清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数据,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新主体、新产业、新业态等数据,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数据库。深化自治区电子商务工程,支持工业、商贸流通等非公有制企业依托自治区“爱西藏”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西藏特色优势产品和文化旅游电子商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支持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对于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

设立吸纳就业奖励资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农牧区贫困人口、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人员达到从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人员达到从业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人数达到从业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奖励资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达到上一级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非公有制企业对其招收的重点人群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规定落实见习补贴。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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