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33项措施保障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11月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今年5月,西藏印发了《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分为六个部分33条具体措施,明确提出了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对边境地区社会救助政策给予倾斜、建立低保渐退制等方面的政策创新亮点。
发布会上,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索朗洛果介绍,《措施》明确了西藏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确立到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西藏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达到与全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
《措施》紧紧围绕守住西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西藏社会救助工作目标,提出了33项具体落实措施。主要对救助对象分层分类开展救助、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给予边境地区政策倾斜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中,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差异化社会救助:最核心的是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其次是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相对贫困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相应的专项救助;第三类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性临时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困难群众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在保障对象上,从绝对困难群众向相对困难群体拓展,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措施》印发后,各基层民政部门按要求陆续对边境地区低保对象开展增发低保金工作,截至目前,已兑现4178人95.82万元。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的规定,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符合条件的2998人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措施》中“将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截至目前,已将因重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个人承担费用过高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刚性支出家庭9079户20757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保障政策向相对贫困人群进行适度拓展。
此外,截至目前,全区共有16.8万名城乡低保对象,1.3万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对遭遇临时困难人员10725人次开展了临时救助,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526.14万元。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2021年每人每月9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021年每人每年5060元,2021年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196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590元;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二类区提高至每人每月1059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271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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