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加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监管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以及国家药监局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监管政策措施,日前,自治区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监管措施的公告。
自治区药监局要求广大经营者,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企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批发业务,要取得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宣传引导,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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