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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家庭再迎减税红利

发布时间:2023-10-18 09:52:00来源: 西藏商报

  近期,国务院印发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了关于“一老一小”的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老一小”相关家庭再迎减税红利。那么“一老一小”扣除提高后的标准是多少?纳税人如何享受减税红利?为此记者采访了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负责人吕晓垒。

  “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由谁享受?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的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在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吕晓垒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义务。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吕晓垒说:“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专项扣除政策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

  吕晓垒表示,此次调整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提高了1000元,可以说调整幅度还是不小的,调整扣除标准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压力。

  那么,对于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减税政策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呢?还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吗?

  在《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吕晓垒表示,“一老一小”专项扣除政策大大降低了中青年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负担,这是国家帮助个体应对“中年危机”的惠民举措,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从而扩大了税基,“既惠民也富国”,一举两得。

  案例

  按照此标准,吕晓垒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例如:独生子女小刘(化名)在主要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在拉萨租房,且家中有一个9岁的孩子上小学,二胎还不到3岁,同时,她还进行继续教育,赡养60岁以上的老人。如这些政策都只她一方享受的话,她每个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达到多少呢?

  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2000元)+子女教育(2000元)+继续教育(400元)+赡养老人(3000元)+1500元(住房租金)=13900元。这意味着,小刘每个月收入的13900元都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超过13900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税。

  税务部门提醒

  纳税人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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