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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拉萨市召开《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新制定的《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实施后将有效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交通顺畅,提升城市整体运行效率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 巩固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成果
发布会上,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侯静华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他表示,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关系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开展地方立法,认真总结分析拉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中特别是全市城乡环境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及时从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研究提出应对解决之策,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运营好停车场,是推动拉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通过界定停车泊位、实行停车场备案许可制度、规范收费标准、规范车辆停放等方式,进一步对停车位、停车场的管理、收费标准、处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用相关的法律条文遏制停车场乱象的发生,巩固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成果。同时,《条例》还针对残疾人停车难题,规定“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拉萨市所有持证报备的停车场均按照规定设置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保障残疾人的停车权益,不仅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也提升了他们的生活便利度。”拉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祥磊说。
缓解停车难题 鼓励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
近年来,拉萨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使得“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愈发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渐加剧,制约了城市品质的提升。对此,《条例》从源头着手化解停车难的问题,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独立新建机动车停车场用地保障,积极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疏解腾退用地、可利用预留用地增建停车场。对于停车位不足的街区,根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同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用土地增建机动车停车场;鼓励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公园和绿地等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在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方面,《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和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针对住宅小区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同时,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并提倡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与他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侯静华表示,下一步,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落到实处。
新闻+ 拉萨市停车场最新收费标准
2023年12月5日,经拉萨市政府同意,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拉萨停车场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在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上,拉萨市共分三个区域。一类区域:八一路以东;当热路以南;藏热南路、滨河路以西;环岛南路、江苏大道以北。二类区域:林琼岗路以东、北京西路以南、八一路以西、拉萨河以北;巴尔库路以东、吉拉路以南、米琼日路以西、当热路以北;藏热南路以东、江苏大道以南、滨河路以北;学府路以东、拉萨河以南、梅香路以西、川藏公路以北;顿珠金融城;文成公主实景剧场;柳梧新区建成区。三类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外的城市建成区。
据了解,此次调价范围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主要包括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市民服务中心、寺庙等配套停车场)。其中,占用公共资源及政府投资建设(包括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时段,白天为8:30(含)至21:00,夜间为21:00(含)至次日8:30。在收费标准上,针对一类区域,白天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3小时1.0元/15分钟(4元/小时),3小时后1.5元/15分钟(6元/小时),白天一类区域最高限价36元。夜间免费停放半小时后,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最高限价5元;针对二类区域,白天免费停放半小时后,收费标准为0.75元/15分钟(3元/小时),最高限价24元。夜间免费停放半小时后,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最高限价3元;针对三类区域,白天免费停放半小时后,收费标准为0.25元/15分钟(1元/小时),最高限价9元。夜间免费停放半小时后,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最高限价2元。
在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市民服务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上,白天8:30(含)至21:00,起价2元,超过一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计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当日21:00(含)至次日8:30免费停放。此外,对就医人员车辆,实行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即低于其他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对住院病患车辆进行适当减免。对与就医无关车辆,按照医院所处位置,以该区域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非机动车停放点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三轮摩托车(2元/次、辆),两轮摩托车(1元/次、辆)。计次每次以12小时为限,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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