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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与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

吴大华 王飞 发布时间:2019-04-09 10:13:00来源: 中国民族报

  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也获得极大发展,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

  恢复发展,开启新的里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开启新里程。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这一重要决议,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再一次扬帆启航提供了强大动力。

  修改宪法有关规定,全面奠定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颁布以来,国家根本大法在民族问题上的又一里程碑。1982年宪法在总结30多年民族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民族工作方面拨乱反正的重大成果,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发展特点,增加了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的原则、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等体现时代需求的新内容。1982年宪法全面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成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依据、重要指南和行动纲领。

  颁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形成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的主干。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出台实施。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是自1952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第二个里程碑。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持续发展,形成新的机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和进程中,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这些重要规定,促进了我国民族法规体系的形成和监督机制的建构。

  颁行民族工作条例,加强对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1993年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散杂居民族法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为推动民族乡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结束了城市民族工作特别是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权益无法可依的状况,在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正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新世纪初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和各族人民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解决民族问题的法治道路,推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行政法规,健全完善民族法律制度。在1991年颁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国务院在2005年颁行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结合我国的整体情况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第三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对巩固各民族大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价值。

  出台有关重要决定,形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200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决定,是指导新世纪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2005年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状况。这是我国第一次发表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积极地对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

  深入发展,进入新的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推进,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民族法制建设迎来深入长足发展的新的黄金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2014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基本制度以及体制机制。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等“八个坚持”的精辟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这些重要论述,为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必将引领新时代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综观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律体系形成到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变,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将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将民族事务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制定成法律规范,促进各项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推动民族事务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构建更加完备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更加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更加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更加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出更加辉煌的篇章。

  (作者单位: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基地)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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