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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辽代妇女观的变迁

张宏 发布时间:2020-01-19 09:01: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史海钩沉】

  中国古代妇女研究中,契丹族建立的辽朝在北方民族政权中受到较多关注。契丹源于东胡,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东胡“凡事只从妇谋”之传统。妇女有权参与各项社会事务,活动范围不仅局限于家庭,因而在辽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均可见妇女身影。综观整个辽朝社会对妇女的观念,一方面长期保留母权制痕迹,妇女社会地位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日深,辽人对妇女的身份定位逐渐调整为贤妻良母,注重伦理纲常、贞洁观念等,体现出相当的复杂性。

  在辽代,契丹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先秦以来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有妇女参决政事的记载,但像辽代贵族妇女在军政大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却不为其他朝代所见。《辽史·后妃传》记载的16位后妃中,有8位不同程度参与军国大事,从比例上看已经是一半之多,其中3位甚至临朝“称制”。不仅有辽太祖之皇后述律氏率部抗击室韦,还有辽景宗之皇后萧氏指挥军队,与北宋战于澶渊城下,签订盟约,更有辽兴宗之皇后萧氏主持力破重元政乱,可以说妇女在辽朝建立及巩固政权过程中所起作用“古所未有”。契丹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之重,还表现在皇后拥有斡鲁朵及其附属宫卫的民户与军队,公主则可拥有“头下军州”,除酒税外,还拥有在军州内所征之各种税赋。

  在辽代社会,从再生仪与拜奥礼这两种风俗上,亦可一窥当时妇女在社会上受到较高礼遇。据《辽史·国语解》记载,“国俗,每十二年一次,行始生之礼,名曰再生。惟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堇得行之。又名覆诞”。《辽史·礼志六》详细记载了皇帝举行再生仪的步骤,称:“再生之仪,岁一周星,使天子一行是礼,以起其孝心。”具体指皇帝每隔十二年,就要回顾一次母亲的生育恩典,以表达对母亲的无上感怀。此外,《辽史·公主表》称:“契丹故俗,凡婚燕之礼,推女子之可尊敬者坐于奥,谓之奥姑。”《辽史·国语解》称:“凡纳后,即族中选尊者一人当奥而坐,以主其礼,谓之奥姑。送后者拜而致敬,故云拜奥礼。”这里的“奥”就是指房屋西南隅,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尊长所居住之地。此项古礼源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逐渐变为由男方氏族中地位最高的女性主持,但必须是同姓,由于祖母、母亲均为异姓,所以主持婚礼之奥姑一般是未出嫁的宗族女子。辽朝建立后,此习俗也被保留下来,婚礼仍由家族之女性尊者主持。

  辽代社会对待婚姻比较开明,对于妇女的离婚再嫁之事习以为常。契丹旧俗,丈夫死后,妻子有权再嫁。秦晋国妃萧氏在其夫耶律隆庆死后,先嫁耶律宗政,后来宗政辞婚,又嫁刘二玄。甚至丈夫在世,妻子也可改嫁。道宗时期,第三女特里“以驸马都尉萧酬斡得罪,离之”“改适萧特末”。景宗时期,第四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最著名的是景宗后萧绰,再嫁汉臣韩德让,辽圣宗对其继父以父礼待之。由此可知,辽代妇女离婚再嫁,甚至三嫁之事,在当时人看来十分寻常。

  契丹族在文化上很具包容性,为了维护其统治,早在辽朝建立之初就逐渐接受了儒家文化,尊崇孔子并建孔庙。契丹族统治者所受中原儒家文化影响在妇女问题上的主要表现为确立命妇制度。其内命妇制度,开始于太祖时期,仿效唐制,妃嫔设有“贵妃、惠妃、德妃、元妃”等位号,女官设有“尚寝、尚服、尚功、尚仪”等职位。其外命妇制度,开始于太宗时期,与唐制相同,设有“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及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等各级封号。

  随着儒家文化在辽朝自上而下广泛传播开来,其巨大的影响力渐渐显现,儒家文化被社会各个阶层接纳,具体到对妇女的认识与观念上,开始出现与中原汉族趋同的特征。

  随着契丹族与汉族的融合,儒家的传统伦理纲常、文化观念,也渐渐为辽朝统治者乃至契丹等少数民族百姓所接受。契丹贵族妇女原来十分流行打扮。《鸡肋编》记载,燕地良家贵族女子“冬月以枯蒌涂面,谓之佛妆,但加傅而不洗,至春暖方涤去,久不为风日所侵,故洁白如玉也”。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一些契丹妇女开始反对妖艳,倡导端庄贤惠。《辽史·后妃传》记载,耶律重元之妻“以艳冶自矜”,萧观音发现后,马上加以劝诫,“为贵家妇,何必如此”。《辽史·公主表》记载,景宗之女延寿“性沉厚”“甚得妇道,不以贵宠自骄”,因此其母后萧绰“于诸女尤爱”。贞洁观念、讲求“妇道”,也渐渐成为辽朝人评价妇女的重要标准。这从许多墓志对妇女生平的记载与评价中可见一斑,如《赵德钧妻赠秦国夫人种氏墓志铭》(应历八年)称夫人“玉性含贞,兰仪摧秀,为女以贤著,为妇以孝闻”。《韩瑜墓志铭》(统和九年)记载,韩瑜死后,“继室夫人萧氏,诚叹未亡,礼无再嫁”。《耿延毅妻耶律氏墓志铭》(统和三十年)称耶律氏为“世之贤姬,邦之淑媛,品德兼备,二物安和”。《耶律弘益妻萧氏墓志铭》(乾德八年)称萧氏“秉五常之性,执四德之维……故美誉远延”。不难看出,上述墓志中辽朝人对几位不同身份的契丹族和汉族妇女的盖棺定论,基本是以儒家礼教对妇女价值的衡量为标准所下结论。

  尽管契丹上层的妇女在政治上较有作为,但视妇女参决政事为祸乱根源的观念却逐渐强化。太祖五年(911年)阿保机诸弟刺葛等谋反作乱,直至八年初,方才平定这次叛乱。后来耶律阿保机对心腹臣子评论此事:“昵比群小,谋及妇人,同恶相济,以危国祚。”应历十三年(963年),辽穆宗借口北汉君王刘钧对待契丹不及从前,借刘钧诛杀段常之机派遣使臣加以斥责:“段常尔父故吏,本无大恶,一旦诬告,诛及妻子,妇言是听,非尔而谁?”辽朝末年,秦晋国王耶律淳称帝,后来天祚帝知道耶律淳病死后,当天即下诏书,历算其罪过,其中有一条为“辄申遣令,擅建长秋,妄委妇人,专行伪命”。显然,这些事例中均把妇女参决大事看作酿成灾祸的根源。在辽朝人中,逐渐流行有才学的妇女更易遭惹祸患等看法。王鼎在《焚椒录》中记录了辽宣懿皇后冤案一事,指出其获罪之原因在于“好音乐与能诗善书”“假令不作《回心院》,则《十香词》安得诬出后手乎”。元人后来撰写《辽史》亦称:“宣懿度曲知音,岂致诬蔑之阶乎?”这大抵反映了辽宋夏金元之时,人们对于此事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受儒家文化传播影响,辽代妇女特别是下层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上升。辽朝初年,奴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例如东丹王耶律倍性情暴虐,“婢妾微过,常加刽灼”。到辽圣宗朝后,这方面有所改观。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诏:“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1017年),“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兴宗重熙间,同知点检司事耶律裹履,打算娶秦晋长公主孙女,但是其母与公主奴婢关系不睦,就让裹履除去此婢“乃许尔婚”。裹履后来用计谋杀了奴婢,事发后被“以大辟论”。同时严惩强行施暴幼女等行为。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年),国舅帐郎君萧延的奴仆海里“强陵拽刺秃里年未及〔笄〕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这表明儒家文化对辽朝妇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总体上辽朝妇女所受儒家礼教、法律观念等影响日深,在妇女观及价值认同上与中原王朝渐趋一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辽金妇女群体研究”〔18BZS052〕阶段性成果)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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