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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规定: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心城区

何浩 发布时间:2018-05-25 15:11:00来源: 重庆晚报

重庆机场T3航站楼。 钟欣 摄

  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心城区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请你提建议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我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输机场地区内的停车、广告、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按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并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区同一商标、商号、品牌或者同类商品、服务标注的价格。

  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机场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依法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航班延误或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服务或补偿,按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服务质量的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对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节点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输机场地区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等违反场容环境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种方式提意见建议

  1、直接在市政府网站留言。

  2、信函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土星B2栋(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朵鹏)。邮编:401147。

  3、电子邮件发至邮箱:

  fsc60390728@126.com

(责编: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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