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检察制度第一个单行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修改标注稿(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毛泽东同志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犹如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巍巍大厦打下了第一块基石。该条例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1)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3)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4)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6)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申请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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