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新语】【统战史话(129)·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背景导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
爱国统一战线
(2002年11月—2012年11月)
以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统一战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推动统一战线形成团结、稳定、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引导各族干部群众领会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参与民族团结生动实践,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形式。
早在1952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开始将每年9月作为“民族团结宣传月”,集中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和民族团结教育,得到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充分肯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确定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创造性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1983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将每年5月定为“民族团结教育月”。9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此后,湖南湘西州,甘肃甘南州、临夏州,贵州黔南州、黔东南州,云南西双版纳、德宏、大理州等地州以及全国较早成立的一些民族自治县,也每逢5周年、逢10周年举行庆祝活动,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民族团结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起来。
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国务院隆重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正式被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日报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报道。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胡锦涛等会见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代表
2009年9月,胡锦涛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要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会议期间,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广泛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要求。在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6481个,其中模范集体3213个、模范个人3268名。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牵引,全国共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展开。
2010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2011年7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成为中央在新时期对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各族群众广泛参与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增强了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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