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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数据库建设要跳出“知网怪圈”

发布时间:2022-01-20 11:17: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明晰作者、期刊、平台三方责权利——

  公共知识数据库建设要跳出“知网怪圈”

  光明日报记者 陈鹏

  被舆论撬开的中国知网,作出了让步:道歉、赔款、部分降价。近日该事件再起波澜:知网败诉一学者后,提出再审的申请,被法院驳回。

  据《长江日报》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师赵德馨教授维权胜诉后,就自己的论文被擅自收录,起诉知网。相关案件于2020年12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知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元、合理开支334元,共计3134元。知网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知网靠传播学者和学术期刊的学术成果起家,其商业模式受人诟病。但是,随着用户数量不断扩大,学者和期刊又离不开知网,“怪圈”形成。

  在知识传播链条上,著作权的转授和使用、网络传播与出版发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作者、期刊、数据库平台三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权责利又该如何划分?该如何跳出“知网怪圈”?记者日前对此展开调查。

  “诉讼成本高、耗时长、取证困难”

  “知网被作者起诉到法院败诉后,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一审、二审的抗辩基本类似,但是都被法院裁定抗辩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知网无视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众多作者的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记者讲述了他与知网的数次交锋。

  2017年,文著协提起首例文字作品网络维权诉讼,认为知网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会员汪曾祺的作品《受戒》,向公众提供付费下载,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戒》一文的著作权在汪曾祺去世后,由其三名子女继承,授权文著协集中管理和维权。

  文著协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中国记协等单位和著作权人共同发起,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截至目前,个人诉知网并取得胜诉的案件寥寥无几。

  文著协曾整理第一批知网侵权传播的110位知名作家会员的两万余篇作品名单,以证明其侵权数量之巨、范围之广。但是,没过多久,知网就将这2万余篇作品下架。

  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历经长达8年的维权后,等到了知网的正式道歉。知网表示,将虚心听取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出版机构的意见与建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诉讼成本高、耗时长、取证困难,普通著作权人可能不会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个体选择维权并没让知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消失。”张洪波认为,“但总得要解决。”

  网络转载边界渐清晰,“先授权,后使用”获再确认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知识得以在社会上有序流动。和纸质阅读时代作者主张版权的路径清晰不同,进入互联网时代,维护作者权益,还应包括“作品得以传播”。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对于案件关键情形‘网络转载’的认定,人们的认识也是逐渐清晰。”2006年,丛立先的博士毕业论文题目是《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探讨了何为网络作品,谁拥有数字空间内传输的内容及产生的权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相关方面特别声明外,在网络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即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无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是基于当时互联网兴起初期的实际情况,以促进网络内容传播的繁荣。不过,到了2006年,国家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转载并没有获得额外的豁免。也就是说,网络转载只要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构成侵权。”丛立先介绍。

  “先授权,后使用”,得到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确认。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条明确,构成侵权行为的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类似事件中,权益得到法律确认,但鲜有人主动主张。一位刚刚在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青年学者表示,“作为高校老师,我不太在意这些事情,只想让论文进行网络传播”。

  “现在,很多期刊的纸本订户越来越少,有的期刊依靠版面费生存,学术传播基本或完全依靠数字平台。不可否认,知网为学术研究和传播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知网等平台遏住了学术期刊的‘咽喉’,控制着期刊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张洪波总结,“学者和期刊对知网又爱又恨。”

  期刊“单方稿约”无效,汇编作品享著作权可获收益

  发表论文不是新鲜事,但为何这次知网事件引起如此大的舆论反应?这还要从期刊与作者的“一纸协议”说起。

  在办公室里,张洪波随机拿起三本期刊递给记者。在版权页上,这三本期刊都刊发了类似“说明”,即作者如投稿至本刊,就视为将作品相关权利让渡给了期刊,期刊有权处置作者的作品,其中包括网络传播权。

  “期刊的版权主要体现在期刊作为汇编作品,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有关权利,并获得收益,但其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必须得到每一个原作者的许可。期刊单方面发表的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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