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天(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修订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修订内容将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新要求,加强文物活化利用,规范文物价值阐释,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注重文物领域的科技创新与应用,强化文物工作的科技支撑;推动文物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革命文物保护;明确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合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先调查文物、后开发建设”制度、“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等;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明确认定程序,要求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关规划,明确原址保护措施、迁移拆除审批程序;堵住管理漏洞,明确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推动文物合理利用,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鼓励文物收藏单位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文物安全责任,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筑牢文物保护底线。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加行政处罚类型,提高罚款额度,对单位违法行政处罚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总台央视记者 田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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