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是一个风向标
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是一个风向标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及,最高法2021年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其中特别提到“茶颜悦色”奶茶诉 “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称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工作报告中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这样的一锤定音很及时,也很有必要,相当于为不少市场主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可以安心正常经营,不必担心再遭到一些所谓的商标权利人的“撒网式诉讼”。
近年来,“碰瓷式维权”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餐饮等行业比较突出,比如去年相继发生了“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事件。不管被起诉的商家最终有没有打赢官司、保住店名,也不论提起诉讼的商标权利人最后是不是选择了撤销诉讼,这种“碰瓷式维权”在客观上都耗费了被诉商家不少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有的商家甚至被迫改名或歇业。
从法律角度说,一些商标权利人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撒网式的“碰瓷式维权”,明显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边界,本质上是一种恶意诉讼和滥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指出,普通商标权利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集体商标权利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相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诚信诉讼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商标权利人进行“撒网式维权”、恶意诉讼的行为和趋势,必须及时被遏制。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引导“碰瓷式维权”的受害人积极合理维权,为其权利救济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让恶意诉讼、恶意维权的商标权利人“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为相关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和成本。
期待有关部门能够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总结共识和认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指导未来的商标注册、商标维权行为,杜绝“碰瓷式维权”再次发生,让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助力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助力创新型社会建设。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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