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退票费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高额退票费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止凡
铁路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周世虹今年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认为退票费应公开听证调整收费标准。
现行铁路退票费采取的是梯次方案,距离开车15天以上退票才免费;凡15天以内(含)退票均要收费:48小时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时的收20%,两者之间的收10%。周世虹委员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现行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
事实上,早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就曾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过取消退票费。只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得到实施。鉴于此,现在实行的退票规则,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公开核算过程。
12306推出了候补购票功能,那些并不影响再次发售的车票,该不该继续收取退票费?最高20%的退票费,又是不是太高了?这些问题确实值得商榷。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铁路法修改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自主定价,却未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这就让退票费的性质存在争议之处。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追问退票费该不该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费的性质。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退票费的真实含义,应属民法上的违约金——以填平损失为目的,不具有惩罚之意旨。如果退票费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下调违约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补出售,铁路企业没有损失,则不应收取退票费。
换个角度说,如果旅客退票属于旅客违约,那么列车晚点甚至取消发车,是不是也可算作铁路企业的违约呢?铁路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签即可,旅客退票却必须付费,而且越是春运这样一票难求的时候,退票费还会增加。这就需要对退票费的性质和收取规则有一个更加清楚明白的解释,若有不合适之处应及时更改修正。
除了铁路方面,有关退票费的争议还见于民航。一方面,高铁有12306购票平台,价格全网统一,民航却没有统一平台,各商业平台机票价格相差悬殊,退票费规则也不一致;另一方面,高铁退票手续费最高20%,且基本能够秒退,民航最高退票费却是100%,很可能一分不退,收取40%以上的退票费极其常见,而且退费时间冗长。与铁路退票费一样,这些疑问有待解答。
无论是铁路退票费,还是民航退票费,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协委员关注高额退票费问题,反映了民众诉求。退票费不能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该不该收、该怎么收,有关方面有必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