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 也可能构成性骚扰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涉网络暴力新闻发布会,通报涉网络暴力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孙铭溪在会上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刘某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原告,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布污言秽语。原告王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铭溪指出,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李佳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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