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打通反家暴法实施“最后一公里”
反家暴法宣示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法律实施以来,山西各地大力宣传贯彻,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干预力度,家庭暴力案件开始逐年下降。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妇联系统向我们反映,反家暴涉及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不顺畅,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配合不到位,反家暴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落实中卡在了“最后一公里”,希望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妇联系统反映的问题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家庭暴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地方人大的责任。省人大相关机构对妇联系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需要人人参与、社会监督,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协助配合。现在的问题确如妇联系统反映的,有关职能部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消除家庭暴力隐患的工作机制不健全,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这方面的职责也不够明确具体,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临时庇护等制度,由于缺乏配套机制和具体操作指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不充分。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采纳妇联系统的建议,从预防和处置两个环节入手,制定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打通反家暴法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完善多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反家暴法规定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多部门合作是其内在要求。山西一些市县由政府主导建立反家暴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多部门合作联动。办法将这一做法固定下来,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即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家庭暴力应急处置机制,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为了防止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互相推诿,明确实行首接负责制;为了解决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识别能力不足、报告意识缺乏的问题,明确由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推动反家暴工作重心下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细化了反家暴法关于村居委会“属地管理”和用人单位“属人管理”的职责。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暴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员工行为规范,并做好所属人员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村居委会应当在九十日内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施暴;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和加害人、受害人所在单位进行定期查访,监督加害人遵守保护令;村居委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二十四小时应急安置,并帮助受害人回归家庭或者转介至临时庇护场所。这方面的内容占到办法近一半的条款,覆盖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各环节,使反家暴工作进一步落实到群众居住的农村、社区和所在单位。
加大受害人保护救助力度。坚持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从三个方面细化落实保护救助措施。一是设置了救济途径专门条款,对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引导受害人打破沉默、勇敢发声,走出依法维权第一步。二是每一个条款都充分体现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如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应当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救济途径,协助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公安机关处置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时,如果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或者加害人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应当出具告诫书;受害人主动寻求临时庇护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安置,保护人身安全,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三是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纳入强制报告制度保护范围,畅通临时庇护救助渠道,给予更加有力的保护。
办法实施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在全省建立家庭矛盾纠纷“五色”分级预警处置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内家庭矛盾纠纷进行分层预警、分级评估、分级处置以及报告管理。各市县建立完善了反家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反家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力推动了反家暴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课题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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