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修订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修订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支持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
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修订并印发《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创新型河北建设。
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和在河北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解决项目研发或实施过程中的“卡脖子”难题,从已与河北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的专项资金。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以河北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为导向,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推动乡村振兴为重点,以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为目的,支持河北省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推动河北省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
实施细则明确,省校合作资金申报主体为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在河北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申报主体应有固定场所、有合作需求、有一定规模、有承担项目能力。其中,申报企业应为河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需求,具备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应用能力。3年内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省校合作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支持,鼓励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进行补助支持。以奖代补是指对近两年内通过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转让等方式购买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核心技术,投入使用后成效较好的项目进行奖补支持。
河北省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项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各级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上一年所有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及时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强化资金监督与管理。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推动整改。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记者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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