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反家庭暴力将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
11月29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将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河北省便制定颁布了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随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使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有效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及时推进河北省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河北实际需求,聚焦可操作真管用,完善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明确预防为主宣教先行。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条例明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落实强制报告提早干预。为有效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条例规定了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和求助后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力争早发现、早干预、早报告。考虑到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的情形,将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的情形纳入强制报告范围,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整合救助力量多管齐下。条例明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时排查化解,提供帮助。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此外,条例明确应当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推动重构和谐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记者霍相博)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