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赔38万余元
江苏泰州泰兴市的一家医院由于自身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没能抢救成功,后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被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2022年3月4日,贺某因工作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背,至泰兴九久乐医院入院治疗。同年3月20日,贺某同病房病友护工发现其瘫坐在马桶上,遂呼叫值班医生,但并未挽回贺某生命。事发后,患者家属至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泰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家属认为,死亡原因系医院方工作人员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万余元。
涉事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患者家属所述内容基本属实,但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更多的是客观因素所致,而非主观原因所致。当发现贺某瘫坐在马桶上时,医院已立即组织抢救,只是因为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没有能够挽回贺某的生命。泰州医学会所述相关检查不完善,应当理解成是对医疗管理方面的意见,而非死亡原因方面的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贺某至涉事医院治疗,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涉事医院对贺某的损害承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王某一方的损失合计129万余元,由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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