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人民网南京12月5日电 日前,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非道路移动机械首次纳入监管对象,明确市县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行区域和禁止使用区域。
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气等移动源排放,当前是与工业排放并列的江苏PM2.5首要污染源,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从生产、进口、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护、监管等全链条进行了制度设计。
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范围,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江苏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经5次修改,但未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立法规范。此次《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码登记缺少法律规定的问题,《条例》明确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并对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
《条例》规定有关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保证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条例》明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联合执法机制,对排放黑烟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道路现场检测中发现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