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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北京发布助企纾困“新12条”

发布时间:2022-12-08 09:34:00来源: 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池梦蕊)11月以来,面对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复杂、最严峻的防控形势,北京市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为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回稳向上,制定出台《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30号,以下简称“新12条”)。

  “新12条”在制定中主要有四方面考虑:

  全面落实国家层面出台的新措施。对照国家相关部门近期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举措,提出北京市具体落地措施。比如税收方面,“新12条”中全面落实了国家要求的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衔接拓展原有助企纾困措施。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纾困“18条”、稳经济“45条”及接续政策出台后,各区各部门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取得实效,有力帮扶企业发展,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累计缓缴社保约135亿元,惠及3.5万家企业。“新12条”中对社保缓缴、扩岗补助等政策做了接续实施安排,延续和放大原有政策效应。

  推出创新性措施。针对市场主体相对集中的诉求,聚焦产业发展,优化政策措施供给。比如,“新12条”中提出在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支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服务的精准性,加强企业投资项目资金保障,缓解重大项目投资的资金约束问题,实现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的综合效应。

  注重政策落地落实。“新12条”每条措施都明确了责任部门,需明确时限的措施都明确了时限,能直接发布实施的措施就直接发布实施、不再出台配套细则,便于政策抓紧落实、加快见效。

  “新12条”共四方面12项措施:

  “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面,共5项措施。其中创新措施2项,第一项为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目前北京市累计缓缴住房公积金近15亿元,为进一步缓解市场主体压力,北京市将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各单位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第二项为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提出依法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落实国家政策和延续本市政策的措施3项,包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社保补缴期限、缓缴部分涉企保证金。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共3项措施,其中创新措施1项,为对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资金直接下达至贷款签约银行,预计引导银行发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约300亿元,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支持企业早采购、早支付、早到货、早投用,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形成有力支撑;落实国家政策的措施2项,包括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共2项延续北京市政策的措施,包括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主要内容为将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做到应办尽办等。

  “加力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共2项延续北京市政策的措施,包括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主要内容为拓宽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政策受益范围,并延长申请期限;依托市区两级复工复产防控组和“服务包”机制,充分发挥属地、部门、企业主体作用,及时解决应急问题等。

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衔接已有助企纾困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特制定以下措施。

  1、全面落实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2、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政策

  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加强中小企业投诉线索的核实办理,建立欠款台账,加快欠款清偿。严格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制度,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6、对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研究制定本市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引导银行发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300亿元,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要素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8、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

  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落实“即封即解“要求,保障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将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建立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员“白名单“ ,予以核发全市统一电子通行证,保障其及时到岗工作。(责任单位:市复工复产防控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0、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和诉求,加快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做到应办尽办;对于没有归口行业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予以办理。对于来自高风险区的企业急需物资可通过应急中转站进京,切实保障供应链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11、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2022年毕业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招用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可享受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2、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

  充分发挥首都联防联控各项机制作用,依托市区两级复工复产防控组和“服务包“机制,充分发挥属地、部门、企业主体作用,建立企业涉疫直报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重点企业应急问题。对于各区和街道(乡镇)联系的“服务包“企业,所提诉求需市级协调的,实行提级分派办理,形成服务企业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复工复产防控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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