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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10 16:27:00来源: 合肥晚报

  为规范全省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厘清土地监管权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7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6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工作机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及时核查。核查后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建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单位、个人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给予处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移送监察等机关处理等。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巡查、抽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坚决遏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重大违法案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督察,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对象应按照督察意见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约谈有关负责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如出现监管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达到规定比例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规定比例,但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未按照督察意见书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干预、妨碍、阻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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