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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拟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4-02-07 15:16:00来源: 合肥在线

  2月4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今后,安徽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细化采砂许可条件,强化采砂全流程监管。

  征求意见稿还补充完善了违法采砂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力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另外,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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