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被“云祭奠”,网络祭祀平台别当甩手掌柜
作者:熊志
好好活着的人,却被人在网络平台建立纪念馆“祭奠”。据报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当事人璐璐认为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获得胜诉。
在网上设立纪念馆,通过“云祭奠”的方式来追忆逝者,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已经不陌生,但人还活着,却被祭奠了数万次,过于离谱和冒犯。而且从报道来看,网络祭祀平台上不仅有当事人璐璐的姓名、头像,还有发在社交平台的生活照,也就是说,此事不仅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还涉及隐私泄露。
到底是谁给活着的璐璐设立的纪念馆,平台表示无法提供信息,据其说法,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还没有实名制登记,所以实际的侵权人很难认定。但就像判决结果显示的,平台审核责任的缺位,是无论如何都逃不掉的。
涉事网络祭祀平台,既然提供网络祭祀的服务,那么就该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在纪念馆的设置上尽到审核把关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基本的被纪念人的信息,尤其是死亡信息,设立者和被纪念人的关系等等,核查清楚,才能避免信息泄露,避免活人被恶搞。
平台表示当初没有实名制,事实上,越是没有实名制,越应该把好审核关口。否则,如果设立者无需实名,而平台又无需审核,那么利用网络纪念馆来恶搞侵权,岂不是轻而易举了?
最终法院的审理结果,判定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等于是再次重申了一个原则——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平台不能视若无睹,拿“避风港原则”当挡箭牌,而是应该适用“红旗原则”。
通俗来说,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提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是一种苛刻的要求。网络祭祀平台近几年开始愈发流行,网络祭祀也成了一门相当赚钱的生意,比如之前就有媒体报道,虚拟祭祀用品明码标价,“点一盏长明灯最高需要600元”,网络祭祀平台不能一边挣钱,一边放肆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被当成逝者祭奠的璐璐,是通过打官司最终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维权成本不可谓不高。平台被判侵权,也是敲响了警钟,对于网络祭祀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理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清理侵权内容,而不是推诿塞责,给网络用户制造维权困难。
不管怎么说,活人被在网上公开祭奠,不管是恶搞还是乌龙,对当事人都会造成巨大的心理不适。互联网的开放环境创造了便利,这种便利不能成为放大侵权伤害后果的条件,不能为围观祭奠活人提供条件。对此,网络平台必须负起责任,把好审核的关口。(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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