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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5000元就能票房分账?警惕影视投资变集资诈骗

发布时间:2023-08-10 09:58:00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投资电影收益翻倍”“共享电影发展红利”“进入门槛低至5000元”……近年来,类似的影视投资“机会”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影视票房收益权,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实施诈骗,致使部分人上当受骗。多方人士提醒,需警惕相关犯罪破坏影视市场投资信心,甚至演变为更大规模的涉众经济犯罪,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

  警方破案揭露“影视投资”真相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沪、苏、浙、皖、鄂等地统一收网,破获一起以影视投资为幌实施合同诈骗案件,对4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5亿余元。

  据悉,2018年7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李某等多人,通过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冒充电影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名义,或在明知与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约定电影份额不得再次转让的情况下,仍虚构电影投资成本,对外出售多部知名电影的收益份额。

  该团伙为实现快速引流,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了多名中介代理商,通过广告网页推广、短视频直播介绍、随机拨打电话、盲加社交软件好友等方式吸引投资人,并通过编排“无风险”“低门槛”“高回报”等营销话术博取信任,将投资人引流至该团伙处。

  另外,该团伙还会组织投资人实地参观公司,并向其展示伪造的电影项目书、与出品方签订的版权协议等材料,诱骗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支付投资款。事成后,中介能收到高额返佣。

  待上述电影票房分账期限届满后,陈某等人又通过频繁变换公司主体、更换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地点等方式来逃避履约。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按陈某指令,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投资人。

  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对外出售60部电影的份额。所得款项除少量被陈某用于购买电影份额、支付投资人退款、分红外,大部分投资款均被其用于支付代理商高额佣金、投资入股及个人挥霍等。

  “近年来,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日益多发,上海警方已经办理了十多起该类案件,累计涉案金额超10亿元,受害人多达数万人,涉及全国多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支队长蒋敏说。

  网上“钓鱼”呈“非法集资”部分特征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当前市面上存在大量影视票房收益权转让的平台。在相关网站、App、小程序上,有大量即将上映或正在上映的电影票房收益投资项目。

  如近期上映的某喜剧电影注明预估收益率为122%至196%。某中国传统神话改编的动画电影预计收益率高达455%至825%,起投金额为10万元等。不少“项目”显示已有数千人参与或预约。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该类影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不法分子通过层层设套,掩饰非法行为、逃避打击。

  这些“项目”迷惑性强,以打“正规投资”牌逃避监管。在相关案件中,部分不法分子从电影出品方或二级市场的“掮客”手中购买一些冷门电影少量权益;有的则以开拍新电影为名头;有的则直接伪造与出品方签订的电影项目投资协议、转账凭证。

  经相关研究发现,电影出品方若要收回电影投资成本,票房至少需达投资成本的3.3倍。实际上,在相关案件中,被骗取的投资款中30%至50%被不法分子用于支付“引客”中介的佣金、提成。此外,不法分子还将购买权益的真实成本虚增数倍后兜售。投资者无一例外遭受巨大损失。

  还有部分“项目”将权益“金融化”,呈集资诈骗特征。此前,上海经侦部门破获一起相关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与制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成为电影第一出品人,并将真实成本4000万元虚构至1.6亿元,以认购的形式,将电影票房份额拆分为定价每份8000元的明信片。每张明信片可作为0.005%票房收益权的凭证。获取非法收益后,不法分子对于电影上映与否放任不管,最终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

  办案人员透露,犯罪嫌疑人并无影视投资背景,其套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手法,呈现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特征。

  即便了解了这些手法,对于这些不法分子的打击定罪仍存难点。上述案件中,陈某在全国多地开设或收购20余家不同主体和公司,单独组建销售团队,且人员互不关联。陈某还招募数名背景清白人员担任嫌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案发后,陈某更是寻找多名“顶包”人员出面应付公安机关调查,并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以此规避自身风险。

  据悉,多起案件中,当投资人发觉被骗讨要说法时,不法分子则会辩解“电影因多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票房不及预期造成投资人亏损”,故意误导投资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并在事后通过变换公司主体等方式逃避责任。

  影视投融资监管体系亟须完善

  多位受访办案人员、专家、律师表示,当前影视投资监管仍存在空白,要防范不法分子将影视投资项目作为敛财道具。

  针对影视、金融行业监管存在职能交叉问题,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并出台相关约束政策,加强对投资信息穿透性管理。例如,要求影视项目在报备时,如实填报联合出品方的投资份额、资金来源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影视项目档案,防范针对个人的投资演变为向不特定人群非法融资。

  此外,完善第三方监管和担保机制。更多引入授权银行、保险等第三方机构行使完片担保责任。担保方可定期要求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提交资金来源和使用明细,并对资金来源不明、违规使用、大幅度超支等异常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统筹影视相关行业协会等,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从业人员与不法分子合作出品。

  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可充分利用行业资源,收集以影视投资为名吸收投资款等投诉的举报线索,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等协作互通,对重大风险提前预判、对打击定罪形成共识。

(责编: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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