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上社保?违法!
7月走出校园参加工作,很多应届高校毕业生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以试用为由不签劳动合同、不上社保,工资也很低。这么做合理合法吗?”一些人遇到“试用期困惑”。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当中,会有一些公司以试用为由,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一个短期的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因为员工从第一天到用人单位上班并向用人单位开始提供劳动,即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且无论双方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多长,都是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并不需要等试用期结束后才“转正”,也就无所谓“转正”之后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一说。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解除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还有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因为是试用期,只发基本工资”“试用期工资只有老员工的50%”一些试用期员工吐槽自己跟老员工同工不同酬。这些诉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试用期时间也不是全凭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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