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实施
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京政办字〔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一体化规划设计”“一体化用地管理”“一体化实施衔接”三方面明确了轨道交通一体化主体责任、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了一体化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征收、成本确认、成本转移、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手续办理等工作程序。鼓励区政府可将其他区域建设指标及土地成本向轨道场站周边转移,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建立成本统筹机制。
一体化规划设计
以场站为单位编制方案
据介绍,《实施细则》内容共计14条,主要从“一体化规划设计”“一体化用地管理”“一体化实施衔接”三方面明确了轨道交通一体化主体责任、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体化规划设计方面,《实施细则》从加强轨道交通规划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的横向融合角度,提出有层次、分阶段地开展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和工程一体化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各层级工作的编制内容、审批流程和成果作用。
针对轨道建设与沿线用地规划编制时序不同步情况,《实施细则》要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会同区政府共同编制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同步进行用地梳理、方案研究并形成任务清单,要求线路一体化方案应与街区指引、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街区控规做好衔接。
针对涉及多项目、多主体的一体化工程,《实施细则》要求在轨道交通线路可研及总体设计阶段,或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时,区政府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在线路一体化规划方案基础上,以场站为单位编制场站一体化方案,并明确了场站一体化方案编制主体、审查审批程序以及与街区控规编制的匹配关系。
一体化用地管理
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
一体化用地管理方面,《实施细则》细化轨道交通一体化项目用地管理程序和要求角度,明确了一体化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征收、成本确认、成本转移、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手续办理等工作程序。
为加强用地开发实施与轨道建设匹配,《实施细则》要求区政府编制年度土地资源整理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结合线路一体化规划、场站一体化方案相关要求,加快开展土地资源整理工作,有序供应土地。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同步实施,将有效保证轨道以及周边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
为引导空间资源要素向场站周边有效集聚,《实施细则》提出鼓励区政府可将其他区域建设指标及土地成本向轨道场站周边转移,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一体化实施衔接
与预留工程同步验收
一体化实施衔接方面,《实施细则》从聚焦实施衔接,促进站城融合角度,结合一体化项目共性特点,分情况提出保障同步工程和预留工程两个方面的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明确相关审批流程、责任主体等,提升工作效率。
推动持续改善轨道交通接驳和公共服务,《实施细则》提出与轨道交通项目密不可分、需同步实施的交通接驳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可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随轨道交通项目申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同步实施。对于需与轨道项目同期实施的道路、公交场站、交通接驳等交通市政设施,《实施细则》明确要优先纳入市、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由市相关部门、区政府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加快组织建设,确保与轨道交通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实施细则》支持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一体化规划建设提供便民服务,并将相应收益反哺轨道交通。
充分保障一体化规划实施效果,针对需代建的一体化建设预留工程,《实施细则》对轨道先期实施时代建的一体化预留工程,明确随轨道同步验收,对其审计、成本确认、质量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对于毗邻用地项目先期实施时代建的预留工程,也做了相应规定,避免“一事一议”。
下一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会同市区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政策落实,营造轨道交通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良好氛围,开创轨道一体化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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