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刀竟然从四楼“从天而降”,这是发生在启东的真实案件。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启东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该案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4月7日8时许,李某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南通启东某单位家属楼四楼,先后将一只碗和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刀从厨房北窗扔到单位食堂门口的场地上。扔完后,李某情绪仍未平复,竟捡拾这把单刃刀后返回家中,又将刀扔至家属楼北侧二层楼房楼顶。后单位食堂阿姨发现后向该单位汇报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当场报警。
启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将碗、单刃刀从建筑物四楼往外抛掷,极易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从轻、从宽处理。
据此,启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根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不要误以为高空抛物即使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一年。《刑法》规定,有前款(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官表示,如果行为人有规定中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沈高轩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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