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例了解民法典草案新变化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个案例了解民法典草案新变化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几乎囊括人的一生中所有民事行为,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等人生大事,物业服务、饲养动物等生活琐事,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以来,各分编草案已历经三至四次审议。对比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各分编草案有诸多新变化,对所涉及的民事行为做出了新规定。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职场性骚扰
员工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2016年12月,一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她供职的一大型金融机构的一名业务负责人欲“潜规则”女下属,逼迫女下属开房。被拒绝后,这名业务负责人以辞退相威胁。爆料中附有微信聊天截图。
该金融机构对这名业务负责人作出停职、停发奖金等处理。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职场性骚扰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对该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祭出停职、停奖金这样的“家法”就没事了。事件迅速发酵,几日后,该金融机构再次通报,性骚扰者已被开除。尽管从停职停薪变成了开除,但仍未获得网友们的认可。某门户网站做了一个专题调查,结果显示,86.5%的受访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有网友说,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此事是员工行为,就轻描淡写、撇清管理责任。
那么在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有学者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做了访谈式调研,调研发现,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
对此,人格权编草案立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草案摘录】
人格权编草案: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AI换脸
“AI换脸”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去年初,一段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的视频走红全网,有网友表示毫无违和感,也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视频制作者回应,“主要用于技术交流,并无营利行为。”技术交流无营利行为就可以抗辩侵权吗?最终,在讨论声浪中,该视频下架。
不过,“AI换脸”依旧快速兴起。去年8月30日,一款名为“ZAO”的软件上线,不少“戏精”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换成了自己的脸,并上传“改头换面”的视频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过足了主角瘾。
由于用户协议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霸王条款,去年9月“ZAO”被工信部约谈。霸王条款删除后,争议并未终止。有网友担心,自己会不会成为受害人或者侵权人,如果面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么办?如果“被换脸”明星提起侵犯肖像权诉讼,又该怎么办?
还有律师详细分析跟明星换脸的侵权责任,认为如果替换后的脸能够再现明星的相貌特征,观众直观就能辨认出就是某个明星,那么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反之,替换后的脸如果融合了自己的相貌,观众无法从面部特征中认出是某个明星,则难以构成侵犯肖像权。
有学者提出,“AI换脸”引发的讨论表明AI安全与法规需要解决更多问题。技术是中性的,不应因有争议就禁止换脸技术的应用,立法者应当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伦理评估,以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跟进。
人格权编草案响应了上述有关人工智能立法的呼声,将“AI换脸”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明确要求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草案摘录】
人格权编草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格权编草案: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该份打印遗嘱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再婚后买了一套房。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遗嘱的签名处,老人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死亡后,其妻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是老人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系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两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人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判决两个子女与继母按份额划分遗嘱中的房产。
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继承编草案则补上了这一空白点,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草案摘录】
继承编草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如何厘清侵权责任?
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湖南某县一名女童搭乘爷爷的摩托车经过一栋高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砖块砸中头部,经诊断为重症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脑积水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结合现场视频、当事人陈述等,确定楼内一名男童就是加害人。
因为找到了加害人,法院审理时认为,该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即谁侵权谁担责,由男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经法院释明后,受害女童方仍坚持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应该照此办理。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被形容为“一人得病,全楼吃药”,针对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规定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法院认为,“87条”并不适用于女童案,最终驳回了女童方的诉讼请求。
此前,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就是第87条。不过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第87条备受质疑。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了第87条,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谁侵权谁担责,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物者,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者给予补偿,同时对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均作出了规定。
【草案摘录】
侵权责任编草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致离婚 受害方能否获赔?
山西曾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发现男方出轨,考虑到孩子太小,女方没有提出离婚。未料,男方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女方保留了录音作为证据。之后,女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两人分居多年,男方每个月都会去看孩子,带着孩子购物、玩耍。孩子考上大学后,女方选择离婚。但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和他的家人多次到女方的工作单位闹事。女方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但是驳回了女方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不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就依据不构成同居的婚内出轨行为,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可类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驳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何处理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家庭编草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在现行法律“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不少律师认为,这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草案摘录】
婚姻家庭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内单方举债
婚内单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内夫妻一方单方举债,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淮安市胡女士曾面临这个问题。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离婚前三次举债欠了7.5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胡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胡女士觉得冤枉。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处罚,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在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开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离婚。三张欠条都发生在分居期间,“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胡女士找到检察院,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分居期间,其前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张欠条中有两张都是在这期间发生的。其前夫还取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了检察建议。
去年6月,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担其所借的7.5万元债务。
近年来,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点话题。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原则,明确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为,举债是否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共同债务。
【草案摘录】
婚姻家庭编草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甘风险
玩冲浪意外撞伤 受害者是否自甘风险?
2017年11月19日,张某、王某两名冲浪爱好者在深圳一海域自行进行冲浪训练。起浪后,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未观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向王某,造成王某眼睛、鼻梁受伤。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事故发生后,张某陪同王某到医院就诊,支付了医保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并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但王某认为张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44万余元。
张某应不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过失侵权,应引入过失比例分配原则决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冲浪属于高风险运动,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对冲浪的潜在危险有预见认知及承受能力,只要张某不是故意、恶意撞人,王某就应自甘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在冲浪练习过程中,王某在候浪区,张某在追浪且享有优先权,发生碰撞导致王某的眼睛被冲浪板击中,并非因张某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张某对王某进行了适当补偿,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审判时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自甘风险”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中,不过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编草案则明确写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后,除非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草案摘录】
侵权责任编草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免责
追赶肇事车致事故算“自助免责”吗?
2017年8月,林某搭乘同学石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一百货商店时,剐蹭了一辆小轿车。两人担心小轿车车主索赔,赶紧继续驾车离开。小轿车紧跟在后面,石某遂超速行驶,开到一平直路段时,摩托车先与道路北侧的路肩发生擦撞,之后就一头撞上停在人行道的面包车,林某、石某受伤。
出院后,林某把小轿车车主告到法院,认为小轿车车主如果不强行追赶,交通事故应该不会发生。虽然交警认定驾驶摩托车的石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小轿车车主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小轿车车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轿车车主并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轿车车主在追赶过程中,未对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石某发现小轿车在追赶后,不但未停下反而继续超速行驶。小轿车车主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终审判决驳回林某的上诉请求。
承办该案的法官称,小轿车车主的追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自助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
侵权责任编草案补上了民事自助行为免责这一立法空白点,明确“自助免责”的三个前提条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可以自助维权,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草案摘录】
侵权责任编草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事记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计划。
2016年6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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