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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 法律关怀缘何成贩毒“护身符”

李超 发布时间:2020-06-23 09:20:00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关怀缘何成贩毒“护身符”

  去年,一起未成年人贩毒案引起各方关注:两名00后初中毕业生在朋友介绍下偷渡到缅甸,吞食300克海洛因,以人体藏毒方式运回境内交易,被南京铁路警方抓获。

  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19年11月14日,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两名未成年人均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南京铁路公安处办案民警介绍,未成年人非常符合毒贩的“用人需求”,年轻意味着身体素质好,多吞毒品就能多赚钱,而且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控制。

  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缉毒破案难以扫除的“毒瘤”,致使禁毒工作遭遇瓶颈问题,使执行遇到新挑战,更是毒品犯罪滋生蔓延、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的重要根源。

  法律关怀变成“护身符”

  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最后一次被抓获,35岁的王惠(化名)因贩卖各类毒品近54公斤,被南京警方取保候审5次。警方为何总是“抓了放,放了抓”?原来,数年来,王惠未婚育有3个孩子,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取保候审。看守所条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利用自身特殊身份的不仅仅有孕哺期妇女,有的身患心脏病、尿毒症或艾滋病等重症病人、残疾人也利用法律关怀,进行违法活动。

  2016年,江苏盐城警方抓获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因身患重病被取保候审。之后,他通过3个“上家”大量购买毒品贩卖给别人,每次购买冰毒少则1公斤、多则4公斤。几个月下来,“生意”越来越好,下线越来越多。

  2017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9次购买毒品19.1公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另据媒体报道,广东东莞一艾滋病人贩毒,也被“抓了放,放了抓”。办案民警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他烂手烂脚,有艾滋病、肺结核,抓回来也只能我们垫钱给他治疗,监狱根本不收他。”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雪梅介绍:“特殊人群贩卖毒品案件增多,导致打击毒贩难以到位,致使这类人员有恃无恐,多次公然甚至公开从事贩毒活动;其次,群众反应较大,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雪梅发现,特殊人群贩毒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在她所在的检察院,2015年以前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中,没有出现特殊人群贩毒;2016年、2017年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均有1件1人;2018年,已有7名特殊人群参与贩卖毒品,是此前同期的7倍,近年来一直处于上升势头。另外,高危病人贩毒突出,绝大部分以贩毒为业。特殊人群贩毒明显具有公开化、职业化的特点,以其作为谋生的手段,贩毒行为由地下贩毒逐渐转变为公开贩毒。

  此外,特殊人群重复犯罪率高,一些高危病人在患病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毒,重复犯罪,再三挑战法律权威。

  特殊人群为何贩毒

  张雪梅分析,特殊人群贩毒有多个原因,他们缺乏生活来源和必要的医疗救助,缺乏家庭及社会的关爱,被贩卖毒品丰厚的利润吸引。另外,关押条件的限制使一些属于特殊人群的贩毒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目前,由于看守所等羁押、关押、管理和医疗条件有限,对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没办法进行羁押,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措施,致使对这些人的管理工作弱化甚至失控。

  法律的人性关怀不仅被部分特殊人群自身利用,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护身符”,他们采取引诱、欺骗、强迫的手段,使特殊人群参与违法犯罪,又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逃避法律打击。

  2007年,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边防部门连续查破10起河南某县艾滋病人贩毒案件。原来,10名涉案人员在劳务市场找工作时,毒品老板主动给他们介绍工作。随后,他们来到瑞丽边境,按照老板要求吞服毒品,乘车前往昆明交货,最后被警方抓获。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四条中明确将组织、利用特殊人群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专业人士强调了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于组织、利用特殊人群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对其中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如何让“护身符”失灵

  张雪梅说,针对特殊人群贩毒这一棘手难题,需要政府、公检法一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并重,通过强化对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改善羁押、关押场所和建立善后处理工作机制等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特殊人群贩毒现象,让“护身符”失灵。

  针对取保候审、监外执行难的情况,她建议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发挥街道、乡、村委会干部的力量,依靠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对监外执行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社会稳定。

  中国刑警学院的关纯兴教授也曾撰文指出,对于特殊人群的监管,首先需要建设有特殊医疗、护理及隔离设施和能力的看守机构,为羁押特殊犯罪嫌疑人提供客观物质基础,并从立法上严格规定特殊人群的相应关押措施及在押期间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得对犯罪特殊人群的惩罚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他还建议,要完善社会整体救济制度,推设特殊困难申报制度,让在生活上出现特殊困境的人们主动寻求政府帮助,政府在证实其申报真实的情况下,根据困难程度及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社会帮扶措施,包括呼吁社会救济、帮助找寻相应机构进行工作能力培训,使有限的资源进入最需要的地方。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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