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部环境执法类“新华字典”出炉,了解一下?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9日讯(记者 张宇)11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我省正式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确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81项,内容涵盖水、大气、土壤、固废、辐射、环评、噪声、生态和综合等9大类。
划重点:我省首部环境执法类“新华字典”
《指导目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蓝本,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晰了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厘清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范围,同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基层。
《指导目录》中共有执法事项181项,其中:行政处罚166项,行政强制15项。与国家指导目录明确的248个执法事项相比,减去了其中我省不涉及的海洋、太湖流域和国家层级事项共78项,合并了拒绝接受检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有的执法事项 24 项,新增原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事项 35 项。
划重点:统一事项名称,不再列明禁止性条款
《指导目录》明确,部分违法情形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且在不同法律法规中表述略有差异的,原则上归纳为一个综合执法事项,事项名称为各法律法规表述内容的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的处罚(强制)”。
部分法律法规中“条”或“款”中罗列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难以概括的多个违法情形则直接使用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原文,统一规范为“对××;××;××的处罚(强制)”。
此外,列入《指导目录》的执法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仅列出设定该事项的具体责任性条款,不再列明禁止性条款。同时,《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并未废止,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冲突的条文及执法事项依然有效。
划重点: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指导目录》中除部分国家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或“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事项外,其余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一律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主体行使违法行为的管辖区和处罚权。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的主要职责,生态环境厅可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实施督办查处。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责令改正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负责行政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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