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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夯实高质量发展法治基础

发布时间:2020-12-03 17:10:00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天津12月2日消息(记者贾立梁)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其中,《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并规定相关管理制度。《条例》还明确了对信用主体激励和惩戒的措施。

  《条例》还突出了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一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二是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三是规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四是明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天津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尹耀光表示,《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将有助于以法治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信用建设高质量助力天津市高质量发展。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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