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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发布时间:2021-02-23 10:08:00来源: 西藏日报

  《建议》提出,“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这一看似小切口的改革,却是强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一项大政策,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

  所谓职务发明,其突出特征就是科研人员于在岗状态下,或执行单位指派任务,或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展创造性活动,所形成的发明创造。集聚了大量科研人员的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职务发明和专利数量最为集中的地方,但一直以来存在发明技术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转化周期长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说到底就是缺乏激励相容的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近年来,在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相关机制改革上,已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一是“三权”下放,即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是收益全留,成果转化所得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三是提高分享比例,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一般都提高到不低于50%,设立了对科研人员股权奖励办法。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权益分享机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权益适应了创新时代发生的要素稀缺性的重大变化。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是价值创造的两大来源。进入创新时代,人力资本成为稀缺资源,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创新劳动就应该在科技成果产权和收益分享中拥有显著份额。尽管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科研人员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进行创造是关键因素,因此要更多地将职务发明创造权益归属于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形势迫切,更需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二,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权益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一是科研人员对职务发明成果权益没有分享权利时,科研活动往往是冲着评职称、报奖励去的,成果质量并不高。科研人员可以分享成果权益,有助于促进科研人员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注重成果可转化性,减少职务发明无效供给。二是科研人员对技术、市场、产品最了解,最具识别和利用科研成果潜在价值的能力。让职务成果发明人通过权益分享纽带全程深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三是财政资金投入科研活动,其目的是激发创造、发展科技、造福国民。只有成果转化了,国有资产才能增值,才能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创新和发明成果迟迟不转化或根本不转化,是对国家科技投入和发明人劳动的最大浪费。

  第三,使科研人员能够进一步分享职务发明成果产权是更为彻底的激励措施。近年来在“权属”和“收益”分享机制建立方面,“收益”分享机制走得比较快。要遵循产权激励是最大激励的原则,吸收四川等地相关改革探索的有益做法,在“权属”分享上取得突破。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产权,同“三权”下放到单位相比,可避免单位决策冗长等问题;同奖励权相比,可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奖励口径难以达成共识、知情权难以保障等问题;同股权激励相比,可避免对职务发明人股权激励设置的一些限制、造成股权奖励延迟和强度弱化等问题。总的看,“权属”分享的激励作用更大、更精准、也更持久。

  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要按照《建议》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更大范围全面推开,更有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本文摘自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出版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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