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4”省级生态环保 督察体系有序运行
青海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相继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4个跨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构建了全新的“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
新机构新体制建立运行以来,青海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牢把握生态环保督察的根本方向,围绕“督政”这条主线,认真做好生态环保督察和派驻环境监察工作,有力推动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突出区域特点
做好顶层设计
从省情来看,青海东部地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聚集全省63%的经济总量和64%的人口,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污染防治任务较重区域,其生态环境状况对全省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柴达木地区包括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全境,是全国重要的资源型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示范区,战略地位、经济地位和生态地位突出;
环湖地区包括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布着青海湖、祁连山两大生态功能区,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青南地区包括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区域生态环境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明显调节作用,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四个区域各具特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各有侧重,通过跨区域派驻监察的形式,对属于同一流域、同一生态系统的行政地区进行统一监督,打破了以往以行政区划为单元的监管方式,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性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近年来青海省按照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的改革精神,将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统一行使,在省生态环境厅内设“督察办”,承担监督全省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统筹协调职能。
同时,根据全省各区域不同的自然禀赋、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特点,设立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4个“专员办”,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驻市州开展派驻监察工作,并由督察办归口联系、协调指导,搭建起了权威高效、专司督政、有机衔接、统分结合,具有青海特色的“1+4”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聚焦主责主业
推动问题整改
“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围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加大督察力度,形成警示震慑,全方位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责任。
工作开展过程中,各派出机构列席市州党委政府重要生态环保工作相关会议,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及负有生态环保职责的部门,及时了解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对派驻监察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指导当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是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督察机构紧盯目标时限要求,综合运用定期调度、预警提醒、现场督导、技术帮扶等务实举措,全力推动各区域督察问题整改,经过持续攻坚,全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第一轮督察52项问题已整改完成、基本完成或达到时序进度有47项,占90%,较第二轮督察进驻时提高了17%。
与此同时,督察机构还结合主题教育开展漠视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紧盯两轮督察尚未办结的信访举报件,采取专人跟办、明察暗访、回访复查等方式督促推进办理。第一轮受理转办的2299件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99.7%,第二轮受理转办的1205件信访举报件办结率由督察进驻结束时的82.8%提高到目前的91.5%。
在此过程中,督察机构深入基层开展点对点服务,针对困扰基层的整改难题,主动对接跟进帮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规范制度机制
深化督察工作
深化生态环保督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青海把研究制定符合省情实际的督察制度机制作为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的关键环节,从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入手,研究制定本省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纪律规定等制度,逐步搭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系的督察工作机制。
在加强领导方面,由省生态环境厅一名副厅长分管督察办,两名环境监察专员为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各分管两个专员办,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察专员直接抓的格局。
在完善制度方面,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了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管理工作规定,从职能权限、规范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配备人员力量,保障了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规范开展。
在统筹协调方面,“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按职责定位,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对接衔接,建立顺畅有序的沟通联系机制,强化日常督察监察,结合当前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深入一线重点对疫情防控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和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在深化督察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第二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各项准备工作,集中精力下沉辖区,重点围绕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梳理问题线索,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坚持党建引领
强化政治建设
“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坚持把生态环保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运用到具体督察工作中。
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通过开展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组织学习培训、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和民主集中制等举措,加强党对督察工作的领导,以党建统领业务工作。
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省级督察坚持做到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督察问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省委省政府的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充分彰显“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发挥“督政”作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同时,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常态化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督察质量,减轻基层负担,坚决防止执行政策“一刀切”等机械式做法。且坚持以生态环保铁军建设为引领,加强督察能力建设,增强斗争本领,敢于动真碰硬,铁面监督,努力打造成为一支生态环保铁军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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