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拉萨南北山国土绿化步伐,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绿化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是指对单独或以联合体的形式承包拉萨南北山绿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土地承包经营、资金补助、金融扶持、碳汇交易、森林保险、森林管护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三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区域涉及绿化建设用地及用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体育、经果林、林下经济、经营服务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章 承包造林
第四条 根据《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规划(2021-2030年)》及年度造林作业设计,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年度承包造林地位置、面积、办理流程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承包荒山荒坡(以下统称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须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由林草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承包荒地造林形成的人工林地,承包期内的抚育管护由承包方负责。
第七条 经承包方同意,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可通过转让、出让等方式,参与林地抚育管护。
第八条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承包荒地造林,承包期最长不超过70年,最短不低于30年。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零地租。
第九条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确权颁证,明确林地、林木所有权及经营权,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符合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承包方享受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措施。
第十条 造林地经营期应与造林地承包期相一致,造林地经营期不得超过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支持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多种经营,也可依法进行转包、出租、继承、抵押、担保、入股或作为出资参与合作的条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管理服务平台,探索推进林权流转、收储、登记、签证、融资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承包当年可将承包造林地25%以内的面积作为经营性土地,用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体育、经果林、林下经济、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涉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造林地区域内不得开展与以上项目不符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可向自治区、拉萨市、山南市相关部门申请经营性项目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 EPC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章 造林补助
第十四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团体承包荒地造林2000亩以上、合作社承包荒地造林500亩以上、个人承包荒地造林100亩以上的,经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验收合格后,造林承包方可享受相关补助等政策。
第十五条 为切实调动承包方积极性,按作业设计造林直接经费的40%,对承包方给予补助,造林第三年、第五年经验收合格后各兑现50%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本工程建设经费中解决。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承包荒地造林,交通、水利(主管网)、电力、管护房等主要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从各行业部门专项资金和本工程建设经费中统筹解决,由承包方履行配套基础设施后期使用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荒地造林,承包期造林、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0.2元/千瓦时,对造林、灌溉用电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相关补贴资金从本工程建设经费中解决。25%的造林地经营性项目不享受电价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承包荒地造林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亩投资保险费10元的标准,由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5∶3∶2比例出资,对造林成林地进行投保。当发生森林火灾、洪涝灾害等造成林地及其配套设施损毁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造林、水利、道路等设计投资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为保障造林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权益,将造林施工人员人身伤亡纳入社保工伤保险范畴,相关保险费用从本工程建设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条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进行融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为造林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利率按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造林地成林后郁闭度达0.2以上,符合国家 公益林标准的,经林草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优先申请将其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年度补偿标准,并兑现给承包方。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承包荒地造林成林后,申请核证林业碳汇增量,经林草等部门认定后进行碳汇交易,并在林业新增碳汇贷款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实施承包荒地造林工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等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享受自治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荒地造林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符合《西藏自治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从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造林地设立荣誉牌,授予造林绿化地冠名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资开展造林绿化,社会捐资将 统筹用于本工程建设。对捐资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含) 的个人,以及捐资金额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企业,授予荣誉证书;对捐资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和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在捐资造林地设立荣誉牌,授予造林绿化地冠名权。
第二十八条 对承包荒地造林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开展年度考评,每五年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由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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