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高原碳库”
深秋时节,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若尔盖县境内的花湖景色如诗如画,远山覆着皑皑白雪,秋风拂过金黄草甸。芦苇深处,一对黑颈鹤翩翩起舞。
花湖所在的若尔盖湿地,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高寒泥炭湿地,横跨四川、甘肃、青海三省,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黄河流域水源涵养区、高原生态屏障区等生态重任。
泥炭湿地,又称泥炭地,是单位面积碳储量最大的湿地类型,其碳密度是全球平均土壤碳密度的3至6倍,是减缓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升高的重要碳汇之一。
“若把泥炭湿地中储存的碳排干,全世界将释放5400亿吨二氧化碳。”2022年《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湿地国际中国办事处研究员陈克林表示,守护好泥炭湿地,对全球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2019年6月,阿坝州启动全州泥炭沼泽碳库调查。截至2020年底,共核实斑块13209个,面积78.94万公顷,涉及阿坝、若尔盖、红原、松潘等多个县(市)。前期研究表明,当地泥炭资源的远景地质储量达19亿吨,约占全国泥炭资源总量的41%,是名副其实的“高原碳库”。
近年来,我国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重大工程。若尔盖,与三江源、黄河口等并列,出现在重点建设的湿地类型国家公园名单中。
在阿坝州,林草、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行为,以系统观念有效治理,推动多元主体参与保护泥炭湿地,维护生态安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科研团队在若尔盖湿地开展野外研究。受访者供图
碳汇“大咖”频遭盗采
2021年11月3日。晨起放牧的阿坝州若尔盖县包座乡嘎子村村民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一夜之间,位于国道213线旁的夏牧场曼巴草场,被挖走了好几块。赤裸裸的大坑暴露在清晨的薄雾之下,景象触目惊心。
负责日常草原巡护的村民丁则泽仁,赶紧向村支书汇报情况并报了警。一个月内,类似情形又在邻县红原县上演两次。
为什么有人会对草场里的“泥巴”感兴趣?村民们不解。
“这是泥炭,拉到外面能卖钱!”村干部一语惊醒众人。泥炭富含养分,且土质疏松、透气性好,保水保肥能力强,花卉市场对泥炭的需求极高,这是泥炭湿地频遭盗采的主要原因。
侦查发现,2021年11月3日,在若尔盖县给曼巴草场留下“伤痕”的杨某平、扎西某某等人,共盗挖5车泥炭,其中3车在运往成都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其余2车泥炭卖至成都温江区和双流区,获利3.1万余元。
2021年11月26日、27日两晚,该伙人员又在红原县分别盗采泥炭5车和11车,除7车被公安机关挡获,其余9车销往成都,获利17万余元。
这起被称为“四川泥炭盗采第一刑案”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2019年以来,阿坝州共查处17起泥炭盗采案件,其中3案1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获利不高,但其盗采行为却给泥炭湿地生态保护带来了严重伤害。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9起案件中,泥炭采挖总量超过1万立方米。“在高寒地区,泥炭的形成需要极其苛刻的地质、地形、水文和气候条件,堆积速率每年不足1毫米。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泥炭湿地,需要历经千百年之久。而不法分子采挖的深度动辄两三米,对泥炭湿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造成了严重损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说。
关紧“碳大门”需破难题
为守护若尔盖的生态资源禀赋及其功能价值,近年来,四川省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泥炭湿地的保护力度,但在执法实践中遭遇了一些现实难题。
线索发现难。当地某部门赴松潘县与红原县交界处某远牧点工作走访时,发现一条长达一公里的泥炭采挖带,窄的地方有两三米,宽的有四五米,采挖深度在一米以上。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2023年初在阿坝州采访了解到,当地地广人稀,盗采行为往往发生在偏远的冬季远牧点,“基层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少,采挖点又路途遥远,接到线索再赶过去,一切都晚了。”当地一位基层干部表示。
司法鉴定难。记者采访发现,以前,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依据草原法和矿产资源法对破坏泥炭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被破坏的草场面积和泥炭作为“非金属类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处罚的重要参考内容。
2022年6月,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成为判定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重要考量依据。然而,鉴定仍有难题。
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唐艳告诉记者,涉案土壤是普通土壤还是泥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记者了解到,四川于2019年成立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全省仅有6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在册,且大多集中在成都等经济发达地区。像阿坝州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执法经常面对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的掣肘。
依法惩治难。有政法干警告诉记者,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盗采泥炭行为的具体刑责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按照《中国矿产资源分布名录》将泥炭作为“非金属类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进行办理。
司法实践中,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立案“门槛”是案值达到15万元。但一些不法分子售卖泥炭的价格仅为每立方米300元左右,很多案件难以达到立案标准。
采访中,政法机关和基层管理部门呼吁,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有效惩治不法行为。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破坏湿地罪”罪名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检察公益诉讼发力
2022年12月8日,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对杨某平、扎西某某盗采泥炭案依法作出判决:涉案的六名被告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民事赔偿方面,今年3月,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平、扎西某某盗采泥炭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被告主张案涉地块生态系统功能永久性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的‘绿色条款’之一,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周永杰说。
“这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第一次被写进法律文本。不过,这一概念还需有直接明确的释义。”周永杰告诉记者,借由这起案件,当地检察机关与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等单位协作,探索将泥炭湿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具体化为固碳、蓄水、释氧、动植物栖息地、植物生长地、生态廊道、景观美学等七项内容,以彰显其生态、人文和美学价值。
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案所涉地块的固碳、蓄水、释氧能力损失进行了定量评估。但由于缺乏相关标准,对其余四方面损失只作定性描述。
随后的庭审中,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固碳、蓄水、释氧功能造成永久性损害”主张;对案涉地块的动物栖息地、植物生长地、生态廊道、景观美学价值损失未予认定。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尽快统一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界定。不过,至少我们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主任杨翠柏说。
今年6月20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赔偿金31.05万元、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31.05万元、生态修复费用6.82万元、鉴定费用10万元。
形成保护合力
为形成保护泥炭湿地的合力,阿坝州正在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泥炭湿地保护。
一方面,司法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联动衔接,增强整治盗采的执法力度。
在阿坝县贾洛镇盗采案中,当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敷衍了事、县林草局未进行监督跟踪后,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县林草局立即会同县检察院制定整改方案,共同监督当事人对盗挖现场进行修复、播撒草籽。两家单位还共同印发《保护泥炭地·呵护大草原》倡议书,借远牧点居民返回冬牧场的时机,在县内各个冬牧场巡回宣传。
今年以来,阿坝州自然资源局联合州公安局、州林草局启动打击整治非法采挖泥炭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线索大排查。
另一方面,探索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延长保护修复的治理链条。红原县将10个乡镇的5809户牧民纳入湿地管护补助范围。牧民负责及时发现劝止“在沼泽湿地排水造地,擅自筑坝挖塘,在泥炭湿地擅自采矿挖砂、揭取草皮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等行为,并向乡镇或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目前,阿坝州1806名河湖长、3843名林长承担巡河巡林之责,河流湖泊、草原湿地都有“生态管家”守护,盗采泥炭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呼唤保护“扩围”
研究表明,干旱缺水易致“高原碳库”呈现不稳定性,若其碳汇功能不断减弱,将引发严重的环境和气候问题。
对此,业内学者呼唤泥炭湿地实行“扩围”保护。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30%且泥炭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的,才被定性为“泥炭湿地”。而以有机质含量和泥炭层厚度为界定标准,过去“达标”但现在退化了的湿地,以及从未“达标”却又实实在在具备碳汇功能的湿地,没能列入重点保护范围。
对此,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陈槐联合国内外学者初步提出“碳湿地”的概念——意指土壤有机碳不低于12%的湿地生态系统。
陈槐表示,希望这一新概念的提出,能够推动更多富碳湿地纳入重点保护范畴,更好保护全球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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