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为学校安全上“保险”
近日,《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作出具体要求。
《条例》明确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
学校应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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