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举行宣告训诫会。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该案嫌疑人为在校学生,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其在校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中上等水平,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为贯彻落实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在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每月向承办检察官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经过一年的监督考察,被不起诉人符合考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通过训诫,被不起诉人当场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表示一定珍惜这次悔改机会,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努力刻苦学习,回馈社会。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体现了情法并重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挽救、教育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也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新构建。”达孜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达孜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放弃每一个涉罪的未成年人,不放弃每一次帮教的可能,竭力帮助每一名迷途的未成年人重返正路,传递更多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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