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该负责人指出,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办法》涵盖了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计五章24条。
据介绍,《办法》中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据该负责人介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该《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办法》。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办法》明确,国家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办法》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方面有不同考虑:
在监管方式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在促进发展具体措施上,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同时,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此外,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须依法依规
《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首先,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其次,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最后,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明确了数据标注的相关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例如,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规定,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使用者若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光明日报北京7月13日电 记者 张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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