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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儿童电子烟”的监管盲区

发布时间:2022-11-29 10:05:00来源: 光明网

  作者:赵志疆

  近日,有科普评测自媒体发布了一则“警惕儿童电子烟”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该视频曝光了一款号称“气体口香糖”但与电子烟十分相似的产品。该产品吸一口就能吐出烟雾,产品外观风格“可爱”,包装像零食,不由得令人担心——这可能是一款对未成年人有强烈吸引力的“儿童电子烟”。

  所谓“气体口香糖”,打火机大小,外壳包装像口香糖,内部结构与电子烟类似,卖家宣称不含尼古丁,销售宣传语称“就是吸着玩”。然而,评测机构在送检后发现,“气体口香糖”中有不少成分与电子烟相近,这款产品本质上就是一种“电子烟”。

  无独有偶,广东广州媒体走访发现,一款被称为“奶茶杯”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在闹市中多家便利店内都有出售。除了“奶茶杯”,市场上还出现了“可乐杯”“大焕彩”“调味棒”等一次性雾化器,消费者通过这些产品便可以将烟草口味烟弹变成其他口味。

  关于抽烟,不少人都有一种很深的误解,以为只有能点燃才算是“抽烟”。实际上,“烟”有很多种,常见的卷烟只是其中之一。今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于电子烟来说,“验明正身”只是规范管理的第一步。形形色色的各类电子烟替代品,既暴露了资本市场无孔不入的逐利冲动,也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指明了方向——在加强电子烟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将各类“替烟”产品一同纳入监管范围。

  综观市面上各类打擦边球的电子烟产品,大多披着五颜六色的包装,有的直接制成各种卡通造型,搭配上新奇的水果口味。很显然,这些产品的目标客户是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而这也是最令人感到焦虑和担忧的。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含有尼古丁,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孩子们的“第一口烟”。在小伙伴们吞云吐雾的诱惑下,难免会有更多孩子陷入其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世卫组织发布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由此不难看出,无论电子烟包装成什么样子,既然是以“吸烟”为卖点,就必须远离未成年人。这是道德的底线,也是法律的红线。

  “儿童电子烟”之所以瞒天过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因其不在《食品安全法》管控之列,因此不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之内;因其不属于《烟草专卖法》定义的烟草制品,因此烟草专卖局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只有当电子烟属于“三无产品”的时候,工商部门才能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儿童电子烟”不像“烟”,往往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也因此更容易诱导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在加大监督检查与处罚问责力度的同时,尽快消除相关的“监管盲区”无疑是当务之急。(赵志疆)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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