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施行 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作出专门规定
央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胡波)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报道,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条例》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取消难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新领域新问题,《条例》与时俱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其中,规范预付式消费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而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这表明,直播电商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直播带货中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况旭说:“《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同时,《条例》还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况旭表示:“《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说,禁止“大数据杀熟”。“童叟无欺、真不二价”,不但是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规范“自动续费”,《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近年来,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屡受诟病的同时,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成为了滋生霸王条款的重灾区。《条例》重点关注了这类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况旭说,《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
《条例》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比如,针对多年来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条例》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条例》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柳军指出,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柳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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