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实施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指出,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自治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专用设备和工具的清单。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可到自治区民政厅或者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民政厅会通过《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关于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条款;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自治区民政厅会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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