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就地过年,权益不能“打折”
春节就要到来,许多家在异地的职工选择留在工作地过年,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同时他们对加班工资、调休等话题更加关注。不少企业推出暖心举措,保障就地过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弥补职工不能回家的遗憾。选择不返乡的职工普遍期待各级工会和企业拿出切实举措,温暖留守的自己。(1月27日《工人日报》)
“过年还回家吗?”春节临近,疫情反复之下,是留在当地还是返回老家过年成了许多职场人绕不开的话题。上海的一项调查显示,出于对防疫要求、返岗时间等多方面考量,已有相当比例在上海工作的职工选择了留沪过年。就地过年的职工除了渴望过节的年味不“打折”外,也期待相关权益保障不“打折”。这需要相关企业落实好用“薪”留人和用心留人的措施,也需要工会组织履行好督促监管的“娘家人”职责。
就地过年节省了职工们的往返时间,也免去了在老家时走亲串友和把酒言欢的诸多应酬,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这契合了不少企业内在需求。诚如有老板所言,“疫情前期企业承受了部分损失,当前供应链上能保证货期的企业不多,企业想借此时间抓紧生产。”但此举难免涉及到职工加班工资和调休安排等问题,需要企业落实好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休息日加班则是200%的加班工资。企业如果安排就地过年的职工春节期间加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选择“留下来”,不意味着春节期间一定要加班。按照部分职工的想法:忙碌一年,希望能在春节期间好好休息。尊重职工的休假意愿,也是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打折”的应有之义。企业可以运用集体协商平台,与职工协商好息工、开工时间,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制定出错峰放假和调休计划,比如采取轮岗轮休、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年休假和福利假安排等方式妥善处理。
同时,企业还需将双方集体协商代表确认,并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的最终协商会议纪要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并做好相应的保存或记录工作,以确保职工知情权。至于企业以发放春节红包、过节费、各类补贴等手段,作为对就地过年职工的安抚、慰问和鼓励,这属于福利性举措,与支付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不冲突,也不能互相替代。企业对此要讲明属性、厘清边界,切不可张冠李戴,悖逆法规。
选择在异地过年,留守职工也期待同样拥有过节的仪式感。调查显示,留守职工普遍希望,“最好食堂别关门,让大家吃上热菜热饭和丰盛的年夜饭”“宿舍确保水电煤空调正常运转,平时有的清洁打扫服务也能在春节期间继续保持”“开放单位或社区娱乐设施,例如阅览室、乒乓球室、健身房等,让过年不孤单”“适当安排加班,让职工增加点收入”。这些既事关职工春节期间正常的生活安排,也有利于满足职工合理的精神诉求,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题中之义,因此同样不能“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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