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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09 11:41:00来源: 甘孜日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州重要决策部署,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5月4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一、必须依法用火作业审批;二、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三、必须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四、必须规范用火作业现场;五、必须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六、必须严控高空用火作业;七、必须确保器具本体安全;八、必须从严坚持“四定”原则;九、必须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十、必须严肃追究“四方”责任。

  通知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作业方案,提交用火作业申请,签订用火作业承诺书。野外用火作业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已批准的用火审批事项,批准单位应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会商研判、抽查调度、监督检查的依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停止野外用火作业审批事项,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作业的,用火单位必须制定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单位论证批复同意后予以实施。

  用火作业(含电焊、气焊、爆破钻探等)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电工、焊工、爆破等特种作业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对现场和用火过程中,人的不稳定因素、物的不稳定状态和施工工艺管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组织召开班前会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用火作业前应清理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燃物品,对用火作业点、发热设备周围空间采取围挡、防火墙、喷砼等隔离措施,并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野外用火作业必须增配洒水车,全过程开展增湿除患作业。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场安全监管员必须由签发《用火安全作业证》的单位人员或委托属地乡镇、业主代表、护林草员等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用火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用火作业期间,不得脱岗和兼职其他工作。

  高空用火作业应当在规范用火作业现场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加装防火罩、加铺防火底板、加挂焊渣漏斗,防止焊渣飞溅,引发火灾火情。

  用火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作业工器具设备必须完好,并按要求检测合格,符合安全要求。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器具本体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用火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时、定点、定人、定责”原则,明确具体的用火时间、用火区域、现场安全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并设置警戒线。超出《用火安全作业证》许可的,需重新申请报批。

  用火作业完毕,现场安全监管员应监督用火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并确认无残留火种,无安全隐患后签字验收。

  用火作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施工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对落实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案五查”“九挂钩”和森林草原防灭火“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严肃追究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和个人责任。

(责编: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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