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
近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费用负担,增进参保职工的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能力。提高后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合理负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凭处方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210元调整为14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分别为90%、80%、70%。
普通门诊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封顶线计算。起付标准以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也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为统筹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在今年2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拉萨市关于防止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诱发社会群体上访的应急预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就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下一步,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将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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