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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最高奖励2万元

发布时间:2023-10-26 09:29:00来源: 西藏商报

  近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1000-20000元人民币奖励。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同时,举报线索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至5000元奖励: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更但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填报登记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未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至10000元奖励: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印染、制革、酒精饮料等工业污泥的;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在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采矿采砂、设立工矿用地以及在核心区、缓冲区违法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的;在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度假村等旅游开发建设,道路等交通开发建设,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举报较大污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至20000元奖励: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及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者了解到,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有奖举报——电话举报:拉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来信来访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新媒体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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