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对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西藏自治区各级统计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持续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先后于1996年和2009年经过两次修改,2024年是第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将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必将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从修改内容上看,新修改《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在相关条目新增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在多个条款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全区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核心要义,认真领会新规定、新要求,把学习新修改《统计法》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具体要求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以扎实的学习成效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把握目标要求,广泛宣传新修改《统计法》。近期,全区各级统计部门通过党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和支部学习会传达学习新修改的《统计法》,利用第十五届“中国统计开放日”之机,面向社会大力开展新修改《统计法》集中宣传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播放统计法治微视频、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统计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修改内容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先后派员赴地(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围绕新修改《统计法》作专题辅导,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下一步,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持续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宣传工作,聚焦重点内容、抓住重点群体、注重方式方法、分层分类推进,确保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尊法知法守法用法。一是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要积极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将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切实履行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二是着力强化对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专题开展新修改《统计法》集体学习;把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纳入统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作为统计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必训内容和履职基本要求;组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基层统计人员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基本规定和要求,做到应知应会,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新修改《统计法》学习教育,着重了解掌握部门统计法定职责职权特别是此次修法关于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等新规定新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要求,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三是深入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嵌入式开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重点宣讲此次修法关于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社会大数据使用、统计资料更加严格保密等新规定新要求,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统计造假行为。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统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作用,用好统计普法“六进”等鲜活线下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修改《统计法》。在制定、修改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过程中,注重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采纳公众意见,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坚决守牢底线,全面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这次《统计法》修改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为严格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提供明确依据。近年来,自治区统计局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开展统计督察,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守牢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2023年至今,先后对70家单位(项目)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3家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授权和批准,先后对4个地(市)和2个部门开展了首轮常规统计督察,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深入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严格落实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统计法权威和尊严,做统计法的践行者、推动者。一是拓宽统计违法线索获取渠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和有关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工作成果,提升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二是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始终保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重大统计造假案件直查力度,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指标,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和失察行为。三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这次《统计法》修改,明确统计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自治区统计局将认真总结首轮统计督察经验,健全完善督察工作机制,优化督察工作方案和流程,进一步提升统计督察质效,切实发挥统计督察压实责任、推动落实的重要作用。四是推动严肃追责问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规范做好案件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工作,推动严肃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加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治理一域。
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新修改《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将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强化“四个必须”,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一是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严格依法推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切实用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用好政绩观偏差重要问题清单制度,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紧盯法定职责履行和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严防严控“破窗效应”,有力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二是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严格落实《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改进数据采集方式,积极运用“统计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三是必须强化统计监督。这次《统计法》修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关于统计造假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统计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快形成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四是必须提高统计能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积极探索新经济新领域统计方法制度,探索推进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统计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坚持应统尽统,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强化对经济运行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研判预警,不断提高统计服务能力,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统计支撑,及时、高效地服务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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