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答记者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问: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几次特赦?
答: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对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推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宪法,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今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问:为什么要实行这次特赦?
答: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二是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问:这次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为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审慎。既着眼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又考虑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等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要求做好特赦工作。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将特赦对象限定在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范围内;精心设计、严格把握特赦条件,做到易掌握、可操作。
三是,坚持依法办理。党中央作出特赦决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司法行政机关等提请特赦,人民法院审理特赦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
四是,坚持平稳有序。对全体服刑罪犯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对拟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特赦罪犯释放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未获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问:为何对这些罪犯实行特赦?
答:这次特赦的对象是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第一、二、六、七类特赦对象与2015年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特赦对象是新增加的。其中,第三、四类对象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或者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对第五类对象实行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对第八类对象实行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者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她们感恩党和政府,妥善照顾家庭,积极回报社会。第九类对象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回报社会。这九类特赦对象,既包括中国籍罪犯,也包括外国籍罪犯;既包括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也包括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问:具有哪些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
答: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特赦:一是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主要考虑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为防止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严重刑事犯罪等罪犯不宜特赦;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不宜特赦。二是部分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