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题: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完善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通过并施行。郭林茂介绍,本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又一次对本法作出全面修订。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郭林茂表示,针对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挑战,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不仅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作出了调整,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郭林茂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要求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例如,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修订立足国情实际,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与法律制度体系下,分析解决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广大妇女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权益。”郭林茂说。
强化政府及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本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明确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支持帮助受害妇女,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同时,就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林茂表示,下一步,要根据修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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