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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暖气易吃官司?供暖期间业主爱犯的“错”

发布时间:2022-12-01 16:01:00来源: 北京晚报

  温度不够不交费没留证据 自行改暖气易吃官司

  供暖期间业主爱犯的“错”

  供暖季已经开始了,暖气不热怎么维权?自己换装供暖系统是否可行?申请停暖有何注意事项……近日的几起典型案例为市民遇到供热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参考。

  供暖纠纷特点分析

  数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9030件,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共涉及供暖单位286家。

  矛盾焦点: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内容较为单一,此类诉讼的原告多为供暖单位,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围绕供暖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追索展开。同时,矛盾易发点集中且多为群体性纠纷。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未签订供暖合同是否有权收取供暖费、供暖温度是否达标、申请停暖或自供暖情形的处理、供暖单位的主张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问题。

  注意事项:采暖用户消极维权、不当维权问题突出。另一方面,供暖单位服务意识有待提升。

  案例1

  暖气不热业主拒交费

  “法官,您可以去我家里实际测量一下,暖气片都是凉的,我凭什么交供暖费?”法庭上,面对供暖公司向自己索要2005年至2018年度共13个采暖季供暖费的诉讼要求,田女士坚决拒绝。

  田女士称,家中一共五组暖气,有四组不热,室内温度还不到16℃,自己多次向原告供暖单位报修,但是维修后没有效果。对此,田女士还提交了200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公司及自行测温的照片,温度显示均不达15℃。

  案件承办人也在供暖期内前往田女士家中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北侧两个卧室冰凉、小书房暖气片上温下凉。

  法院判决:田女士提交测温照片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法院实地查看时涉案房屋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维修仍无法达标,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不足。法院判决田女士按照减免后的金额支付部分供暖费。

  提示

  室温不达标收集三类证据

  供暖温度不达标是业主拒交供暖费最主要的一个原因,但是由于很多业主缺乏证据观念,导致案件审理困难。

  法官提醒,如果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应该着重收集三类证据。

  ①首先是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

  ②其次是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业主在供暖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基层组织反映供暖问题,部分基层组织亦可组织测温并出具相关证明。

  ③最后是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若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温度进行检测。

  法官特别提醒,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一些证据难以被依法采纳。如单一的温度计照片,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情况,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实供暖状态;再如小区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记录,虽在同一小区,但不同房屋因供暖设施、房屋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其他用户供暖温度不达标不代表涉案用户存在供暖问题。

  对于供暖单位,法官建议,收到业主的报修申请时应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保留相关记录备查,积极与业主沟通解决,避免出现业主拒绝交供暖费的情况,导致损失及矛盾扩大。

  案例2

  申请停暖未获答复却成被告

  “上次打官司我就认了,也告诉你们我这里不需要供暖,你们停了吧。这么多年了,你们不停暖,还管我要供暖费?”面对再次被供暖公司起诉,傅先生觉得很冤枉。

  傅先生是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的业主,自称实际并不在该小区居住。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小区供暖公司的收费人员会采取短信方式向用户发送催费短信。傅先生提交证据,在2016年4月,自己就向该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内容为“某热力你好,我们这些年户里户外管道暖气阀一直关闭、暖气表零走字,已经打过你们的电话,作了情况说明……”工作人员未回复该短信。

  2019年,供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年至2016年度5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经调解,傅先生支付涉诉期间供暖费,并作出停暖声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诉。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办理停暖手续,也未答复其是否能够申请停暖。

  此后,供暖公司再次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傅先生全额支付2016年至2021年度的供暖费。可这次,傅先生说什么都不愿意再交钱了。供暖公司则称,没收到傅先生的停暖申请。

  法官经询问得知,涉案小区房屋具备分户供暖的条件,采暖用户可以申请停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傅先生提交的短信和相关声明,可以认定其已经向供暖公司提交了停暖申请。在供暖单位收到停暖申请后,对于具备分户供暖条件的房屋,无论是否同意均应向业主作出答复,若不同意停暖须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原告收到停暖申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停暖申请作出答复,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供暖公司主张的供暖费,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础热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至2021年度的供暖费共计7000余元。

  提示

  停暖别忘交基础供热费

  供暖季,许多业主面临房屋因冬季无人居住无需供暖的情形,有停暖需求。此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按照新指导意见,冬季家中如暂无人居住,经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可通过提出申请为家里的暖气办理临时“停暖”。据市城市管理委供热办介绍,是否可以申请暂停供热,需要供热单位先对用户进行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才可以办理。

  法官提醒业主,在房屋无需供暖时,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供暖单位提出停暖申请,双方就房屋是否能够停暖以及停暖时间、基础热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停暖。同时考虑到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因此停暖的业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热费。

  今年10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该示范合同中对于暂停供暖后的基本热费比例推荐为“采暖费总计”的30%。

  案例3

  单方改为自采暖败诉

  崔女士是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别墅小区的业主,因其未交纳2015年至2019年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将崔女士诉至昌平法院。

  崔女士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己方于2013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庭审过程中,崔女士提交了2016年11月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载明物业公司请求燃气公司将崔女士房屋的燃气充气限额调整为供暖用气。

  对此,供暖单位否认其将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断。崔女士坚称已经自行截断,并取得了物业公司的许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业主如想改为自采暖并要求供暖单位暂停集中供暖,需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单方改为自采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诉期间的供暖费。

  提示

  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

  “供暖单位作为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供暖达标温度、采暖费价格一般由政府部门确定。”法官介绍,供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单位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单个用户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严格限制。

  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暖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另一方面,若供暖单位自行截断管道拒绝供暖,也无权要求用户交基础热费。本报记者 高健

  (北京晚报)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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